费婷婷、孙铭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4民初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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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4民初1235号案件名称
费婷婷、孙铭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费婷婷;孙铭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4民初1235号原告:费婷婷,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孙铭琪,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费婷婷与被告孙铭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费婷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费婷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胡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 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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