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洪滕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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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927号案件名称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洪滕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洪滕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927号申请执行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东路街。负责人李丹。被执行人洪滕桥。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与洪滕桥借款纠纷一案,(2019)辽大市证经字第2722号公证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网银、公积金、保险信息。本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额),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查控结果,暂无其他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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