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玉禄、丁宪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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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2222号案件名称
牛玉禄、丁宪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牛玉禄;丁宪福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牛玉禄,男,汉族,农民,1988年1月1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丁宪福,男,汉族,农民,1989年11月23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盘旋路口)。申请执行人牛玉禄与被执行人丁宪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1)甘110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款72305.11元,执行费985元,诉讼费8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102执2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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