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姚辉等王惠仙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2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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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27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庆、姚辉等王惠仙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庆;姚辉;王惠仙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庆,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姚辉,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惠仙,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王庆与被执行人姚辉、王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3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6,651.60元,已执行66,566.00元,未执行标的为240,085.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4月26日、5月15日、6月3日、6月19日、7月6日、7月22日、8月9日、8月24日、8月26日、9月2日、9月11日、9月15日、9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4月9日、7月30日、8月17日、8月24日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除已执行回的66,566元外,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姚辉、王惠仙的工资账户暂未进账,故无法执行; 2.于2021年8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王惠仙名下的×××号骊威牌汽车手续,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执行; 3.经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查封、冻结手续到期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查封、冻结到期日前3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任。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布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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