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德顺建材门市、乐至县省心装饰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2022执恢18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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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执恢189号之二案件名称
乐至县德顺建材门市、乐至县省心装饰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乐至县德顺建材门市;乐至县省心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2022执恢1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乐至县德顺建材门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2MA637BATXX。经营者:唐君,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执行人:乐至县省心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仙鹤观村西郊飞帆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2K2Y862。法定代表人:蒋学德。乐至县德顺建材门市与乐至县省心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202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乐至县省心装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乐至县德顺建材门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乐至县省心装饰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本金84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乐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乐至县省心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30511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用存款、无股票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另查明,案外人乐至县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乐至县省心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769682.99元(已达到拨付条件)、质保金61262.26元(未达到退还条件),本院依法对上述款项予以扣留。2021年8月17日,案外人乐至县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款200000元转入本院案款专户。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230511元,其中支付执行费335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7153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申请人对本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1284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案外人的工程款本院已依法予以扣留,提取到位的工程款及划拨的银行存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相关线索提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2022执恢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国营审判员 严伟才审判员 张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又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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