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张海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7民初11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民初119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张海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海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陇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119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8号金融广场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008419X3。负责人:买发臻,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军,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宇,男,生于1981年1月20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海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被告张海宇目前在监狱服刑,疫情期间无法正常开庭,为节约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李    婷                           书  记  员    张    丹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