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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华、李大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730执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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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30执413号
  • 案件名称

    宋志华、李大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宋志华;李大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730执413号宋志华、李大权:宋志华与李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志华依据(2020)黔2730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2020)黔2730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大权应给付宋志华的金钱义务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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