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华、李大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730执4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730执413号案件名称
宋志华、李大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志华;李大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730执413号宋志华、李大权:宋志华与李大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志华依据(2020)黔2730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2020)黔2730民初30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大权应给付宋志华的金钱义务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株洲晨语服饰有限公司、杨正清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2执1561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袁清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5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