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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琴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281刑初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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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刑初538号
  • 案件名称

    李中琴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中琴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刑初5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中琴,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彝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一组。2021年5月25日因本案被XX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琴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瞿朋成、实习律师袁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日,被告人李中琴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XX市XX镇烟花爆竹厂往柏果镇铜厂沟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处被XX市XX局民警查获。2021年5月6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中琴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46.6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中琴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李中琴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中琴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中琴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中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中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中琴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中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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