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民、李俊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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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006号案件名称
刘清民、李俊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清民;李俊杰;徐月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006号原告:刘清民,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赞,系父子关系。被告:李俊杰,男,48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徐月梅,女,46岁,住驻马店市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民诉被告李俊杰、徐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民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刘清民负担。审判员 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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