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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民、李俊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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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006号
  • 案件名称

    刘清民、李俊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清民;李俊杰;徐月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006号原告:刘清民,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赞,系父子关系。被告:李俊杰,男,48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徐月梅,女,46岁,住驻马店市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民诉被告李俊杰、徐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民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民撤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刘清民负担。审判员  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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