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宇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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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450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宇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宇翔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45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晨,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翔,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刘宇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胡殿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家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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