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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1、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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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842号
  • 案件名称

    钟某1、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钟某1;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842号原告:钟某1,女,201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理人:钟某2(原告之父),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信美道6号久华里小区会馆。法定代表人:黑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智,男,行政部职员。原告钟某1与被告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钟某1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调解解决争议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某1负担。审判员 王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842号原告:钟某1,女,201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理人:钟某2(原告之父),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信美道6号久华里小区会馆。法定代表人:黑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智,男,行政部职员。原告钟某1与被告天津玖华益康休闲健身活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钟某1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调解解决争议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某1负担。审判员 王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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