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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村民委员会、李海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6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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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6517号
  • 案件名称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村民委员会、李海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村民委员会;李海城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6517号原告: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码:54210381A43120478Y,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法定代表人:刘家财,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力铭、戚峰,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城,1990年4月14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海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王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长宽人民陪审员  张晓芸人民陪审员  凌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母 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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