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小静、袁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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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20号案件名称
屈小静、袁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屈小静;袁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屈小静,女。被执行人:袁芳,男。屈小静申请执行袁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袁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24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交纳执行费86元。但被执行人袁芳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袁芳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袁芳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7050元,扣划后与王秀红、雷静静两案统一制定分配方案,向屈小静分配540元;2、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袁芳名下无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3、经前往户籍地调查,袁芳长期不在家居住;4、查询到,袁芳名下2007年注册登记有美仑牌摩托车一辆,经调查,该车辆已达报废。5、本院将袁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屈小静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袁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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