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昌告、曾凡池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1022执6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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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1022执604号之一案件名称
熊昌告、曾凡池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熊昌告;曾凡池;熊苗;雷香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1022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昌告,男,193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申请执行人:曾凡池,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申请执行人:熊苗,女,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雷香,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熊昌告、曾凡池、熊苗与被执行人雷香继承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在保全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时,冻结了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并查封了其提供的付文东的鄂A7××××号普通客车。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其冻结、查封依法应当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熊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世贸支行账号为6236××××0064内的存款150000元解除冻结;二、对付文东名下的鄂A7××××号普通客车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中贵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刘庆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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