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金中、裴书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恢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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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恢70号之二案件名称
冯金中、裴书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冯金中;裴书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恢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金中,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裴书勇,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金中与被执行人裴书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11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增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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