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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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630号案件名称
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630号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新家村118号406。法定代表人:王伸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政,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超,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唐文君代理书记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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