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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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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630号
  • 案件名称

    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630号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新家村118号406。法定代表人:王伸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政,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超,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中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唐文君代理书记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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