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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丽芳、向发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7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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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7071号
  • 案件名称

    覃丽芳、向发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覃丽芳;向发刚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7071号申请执行人:覃丽芳,女,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向发刚,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特1701号民事裁定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4月9日。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013年至2015年劳务费22000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能耀审判员  李柏辉审判员  莫芷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林佩君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7071号申请执行人:覃丽芳,女,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向发刚,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特1701号民事裁定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4月9日。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013年至2015年劳务费22000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能耀审判员李柏辉审判员莫芷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林佩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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