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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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特613号案件名称
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特613号申请人: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林芝路88号棠溪人家满庭芳31-104。法定代表人:李年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法定代表人:连旦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雪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因申请人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主持下就《北京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新的协议,即双方确认涉案纠纷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人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 奕审 判 员 于颖颖审 判 员 朱秋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 宏书 记 员 高 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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