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味尔商贸有限公司、芜湖泰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1执7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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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1执7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海味尔商贸有限公司、芜湖泰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徽海味尔商贸有限公司;芜湖泰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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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味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冻品交易市场原海水区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YT2XB。法定代表人:姚彩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翔,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芜湖泰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阳光半岛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43778033B。法定代表人:张安荣,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味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泰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3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味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了被执行人芜湖泰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民政、税务信息,冻结其名下零星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后期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2、本院至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芜湖泰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不动产登记记录;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1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味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冻品交易市场原海水区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YT2XB。法定代表人:姚彩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翔,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芜湖泰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阳光半岛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343778033B。法定代表人:张安荣,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味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泰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皖0221民初3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味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1、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了被执行人芜湖泰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民政、税务信息,冻结其名下零星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后期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2、本院至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芜湖泰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不动产登记记录;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后宗刚审 判 员 李渝林审 判 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缪 鹏书 记 员 陈 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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