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健、罗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91执11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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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91执1198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志健、罗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志健;罗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志健,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罗星,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执行马志健与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赣0191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志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志健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志健,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罗星,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执行马志健与罗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赣0191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志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志健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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