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亚斌、新疆华东大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任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8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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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855号之一案件名称
向亚斌、新疆华东大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任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向亚斌;新疆华东大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亚斌,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华东大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人:任志,新疆华东大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志,男,1972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向亚斌与被执行人任志、新疆华东大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0104民特8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000.00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1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任志名下有三辆车,本院已上述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现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走访、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轨迹。 5、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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