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祥、张三朝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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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276号案件名称
周国祥、张三朝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国祥;张三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276号申请人:周国祥,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张三朝,男,195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周国祥与张三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三朝未履行(2020)豫1221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国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三朝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的全部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1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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