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春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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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537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春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春根;龙勇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537号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3215676839148,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487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春根,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被告龙勇美,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告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春根、龙勇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谭 鹤书 记 员 胡津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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