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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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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361号
  • 案件名称

    张军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军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361号被执行人:张军军,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石窑村。关于被执行人张军军罚金刑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陕0603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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