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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新宇、姜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8执8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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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执80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龚新宇、姜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遂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龚新宇;姜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8执8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新宇,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被执行人姜伟,男,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新宇与被执行人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伟已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新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8执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纪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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