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新宇、姜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8执8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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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执808号之二案件名称
龚新宇、姜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龚新宇;姜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8执8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新宇,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被执行人姜伟,男,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新宇与被执行人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伟已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新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8执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纪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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