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玲、黄明山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恢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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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恢42号案件名称
杨树玲、黄明山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树玲;黄明山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杨树玲,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明山,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玲与被执行人黄明山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2018)桂108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明山未自觉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树玲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本院作出(2019)桂1081执149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杨树玲与被执行人黄明山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现申请人杨树玲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恢复杨树玲申请被执行人黄明山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明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明山今未履行。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股权、保险理财信息等均查无登记信息;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均作出冻结处理,但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仅10元余额,不宜扣划,网络资金账户亦查无存款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杨树玲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叶凯明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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