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万军、韩晓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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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661号案件名称
边万军、韩晓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边万军;韩晓飞;薛晓莉;曹莲芳;贺玉;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8661号 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贺玉,女性,汉族。 被告:曹莲芳,女性,汉族。 被告:薛晓莉,女性,汉族。 被告:韩晓飞,男性,汉族。 被告:边万军,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边万军、韩晓飞、薛晓莉、曹莲芳、贺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00元,由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凤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巧霞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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