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尧、贵德县交通运输局等青海金源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欠多主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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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232号案件名称
刘成尧、贵德县交通运输局等青海金源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欠多主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成尧;贵德县交通运输局;青海金源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欠多主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232号原告:刘成尧,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贵德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德县西九公路。 法定代表人:石金刚,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樵,青海黄林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金源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德县河阴镇迎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绍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恩义,男,1972年2月2日生,系该公司职工,住贵德县。 被告:仁欠多主,男,1963年4月28日生,藏族,住贵德县。 原告刘成尧与被告贵德县交通运输局、青海金源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仁欠多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成尧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本案已在之前处理完毕,现原告刘成尧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成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计1387.5元,由刘成尧负担。 审判员 喇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龙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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