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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花、高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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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650号
  • 案件名称

    丁玉花、高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丁玉花;高波;高峰;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650号 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8973。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工。被告:丁某某,女,19XX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高某,男,19XX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高A,男,19XX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高A、高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斐审  判  员   冯少华人民陪审员   蔡建亮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艳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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