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远盛输送机械厂、威远县鑫茂瓷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4民初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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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民初2026号案件名称
威远远盛输送机械厂、威远县鑫茂瓷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威远远盛输送机械厂;威远县鑫茂瓷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4民初2026号原告:威远远盛输送机械厂,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平山村11组。法定代表人:钟勇。被告:威远县鑫茂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678号。法定代表人:付建勋。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远盛输送机械厂与被告威远县鑫茂瓷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远远盛输送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官俊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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