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勇、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屯南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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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24号之一案件名称
姚勇、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屯南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姚勇;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屯南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勇,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建,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屯南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26MA7755998C,住所地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团部轩辕道187号。法定代表人:李宪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勇与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屯南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另案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屯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美亚联达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新疆美亚联达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案款60000元,另案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屯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此6000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姚勇与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屯南枸杞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北屯市屯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案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俊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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