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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景、万俊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恢4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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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恢4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玉景、万俊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高玉景;万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恢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玉景,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万俊,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本院在执行高玉景与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冀0183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俊返还原告高玉景购毛豆油货款196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履行。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保全费329元,由被告万俊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玉景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首次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高玉景达成和解:在晋州法院执行局扣划冻结案款3342.50元后,被执行人万俊,自2021年5月22日开始,每月22号前支付执行款3700元,直至案款19697元、执行费195元履行完毕。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到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卡中,晋州法院扣划完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玉景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但在和解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高玉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万俊名下的银行账号。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恢4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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