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7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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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753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九道湾1715号。 法定代理人:周保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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