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晓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6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668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晓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晓冬;张宏娟;李金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66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蕾,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晓冬,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张宏娟,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金福,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晓冬、张宏娟、李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1203607.88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已执行到位71828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于洪区黄海路5-19号4-4-2的房屋,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杨红超代理审判员 刘冰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玠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某、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2502号 下一篇 万历程、梁原生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9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