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范选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1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范选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范选民;王密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范选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密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范选民、王密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7月16日、8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账户进行冻结。3、本院依法从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内扣划回案款946.77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通过蓝田县民政局了解到被执行人享农村低保待遇,并开具了证明。6、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除扣划的银行部分不足额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