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支行与上海索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纪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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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503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支行与上海索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纪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纪拥军;上海索逸包装器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孙薇。委托代理人陈晓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索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纪拥军。被执行人纪拥军,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支行与上海索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纪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2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索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纪拥军支付借款本金475,169.62元及逾期罚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经执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纪拥军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不动产,暂不具备进一步处置条件;依法查封纪拥军名下车牌号沪CXXXXX车辆1台(未实际查扣)。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 泰审 判 员 王传伟审 判 员 彭 多法官助理 朱 磊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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