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朱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6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631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朱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朱卫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631号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滨河路2号成就御景湾8号楼119商铺(英巴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柏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卫红,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杉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