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4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419号案件名称
刘连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连根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419号罪犯刘连根,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屯留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晋042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连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交),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5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连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到课率83.9%,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3次,余2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刘连根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连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连根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30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俊哲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304刑初437号 下一篇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朱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