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坤、王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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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08号案件名称
魏小坤、王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魏小坤;王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坤,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王猛,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魏小坤与王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4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445元,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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