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瑶、岳敏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1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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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43号案件名称
刘瑶、岳敏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瑶;岳敏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02民初1443号 原告:刘瑶,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岳敏娜,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刘瑶与被告岳敏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敏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瑶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岳敏娜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刘瑶与被告岳敏娜系同事关系。2020年11月30日,被告岳敏娜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瑶借款50000元,原告刘瑶便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将49667元转账至被告岳敏娜的银行账户上,因原告刘瑶刷信用卡需要支付333元的手续费,被告岳敏娜同意将该笔手续费计入其借款金额,故被告岳敏娜于当天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刘瑶,借条载明“今借到刘瑶人民币伍万整,归还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借款人:岳敏娜”。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刘瑶多次催要,被告岳敏娜归还了24000元给原告刘瑶。余款经原告刘瑶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刘瑶向本院提起诉讼,酿成本案纠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瑶与被告岳敏娜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刘瑶已按约提供了借款,被告岳敏娜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刘瑶请求被告岳敏娜归还借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敏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照查清的事实和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相关事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敏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瑶借款26000元。 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岳敏娜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京 书 记 员 王丽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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