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姚召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7执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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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525号案件名称
杨军、姚召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军;姚召荣;姚召林;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杨军;杨召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7执525号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杨军、姚召荣、杨召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杨军、姚召荣、姚召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从被执行人杨军账户内(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横岗支行,账号:7653********CNYO)扣划220元、姚召荣账户内(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大浪支行,账号:3382601262********)扣划4531.26元、杨召林账户内(开户行: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凉伞支行,账号:810147000********)扣划18813.74元到本案子账号(本案共计23565元)。本院已将其中23400元(本金:17638.94元,利息:5761.06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94700000********)、165元(申请执行费)汇付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湘1227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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