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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马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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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某、马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宋某;马某;李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1962年04月09日出生,住淳化县南新街冶峪中学院内,身份证号码:6104301962********。被执行人:马某,女,汉族,1980年09月15日出生,住淳化县人民街**,身份证号码:6104301980********。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7年08月02日出生,住,住淳化县方里镇安塬村**份证号码:610430197708021516。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陕0430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李某、马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宋某15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从2014年9月11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5年6月11日;150000元从2015年6月12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3080元、执行费3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133********账户上23527.6元至淳化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账号:2800080000015630004197,开户行: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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