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万茂、张学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3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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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340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万茂、张学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董万茂;张学志;辽宁晟银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340号之一原告:董万茂,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张学志,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辽宁晟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33号15层I/J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Y1PTD2Y。法定代表人:张学志。原告董万茂与被告张学志、辽宁晟银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尚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倩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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