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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青龙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602刑初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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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刑初468号
  • 案件名称

    孔青龙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孔青龙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02刑初468号xx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被告人孔青龙,绰号“恐龙”,男,1997年3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摄像师;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24日被岳阳市xx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由岳阳市xx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xx局强制戒毒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以岳楼检一部刑诉[2021]Z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青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xx。本院于同日受理,因2021年7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我国多省市扩散蔓延,2021年7月29日岳阳市xx局监管支队发布岳市公监发(2021)12号文件,决定实行监所封闭管理,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又因疫情逐渐好转,可进行开庭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恢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指派xx员王瑛出庭支持xx。被告人孔青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xx院指控:2021年2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孔青龙酒后驾驶闽D×××××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岳阳市火车站立交桥时,因醉酒驾车撞到立交桥桥墩,被路人发现后报警。岳阳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出警后将孔青龙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孔青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mg/100ml。xx机关认为,被告人孔青龙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青龙认罪认罚;xx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孔青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xx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岳阳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蔡俊、邱传明出具关于被告人孔青龙查获经过的证言;xx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现场照片;导读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孔青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照片;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岳平司鉴所[2021]毒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孔青龙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孔青龙对xx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xx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孔青龙构成危险驾驶罪。xx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孔青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xx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青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靖仪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人民陪审员  徐晚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海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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