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忠、冯书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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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22号案件名称
王志忠、冯书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志忠;冯书林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622号原告:王志忠,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8日,初中文化。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农民。被告:冯书林,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6日,小学文化。住康乐县,农民。原告王志忠与被告冯书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查明被告冯书林在青海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与2021年9月1日依法裁定将该案中止诉讼,9月8日被告冯书林回家后,本院依职权将该案恢复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志忠在郭仲祥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工程建筑工作,2019年8月13日,郭仲祥承包了被告康乐县普巴乡石墩至二郎庙公路建设工程片石、混凝土工程。并签订了《分项承包合同》,原告以人工费的方式从郭仲祥处包揽被告的工程,合同总造价为20万。2019年10月份完工并通过验收。合同约定,被告以单价打混凝土加片石每立方160元,承包给原告(包括支模板,钢筋拉杆,焊接),按每月的工程进度付款50%,全部完工后付款至95%,完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剩余款。原告如期将承揽的工程保质保量完成后一年内,被告只支付了192000元的劳务费,剩余8000元劳务费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再没有支付分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王志忠同意被告冯书林分三次给付工程款8000元(2021年9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付2000元,剩余6000元于2021年12底给付2000元,2022年5月1日之前给付4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忠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龙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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