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刘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733号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33号原告:刘某1,男,193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2,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刘某1负担。 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庄丽娜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利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02执224号 下一篇 赵兴建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3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