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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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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733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733号原告:刘某1,男,193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2,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刘某1负担。        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庄丽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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