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庆旭、唐凤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725民初46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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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5民初4643号之二案件名称
樊庆旭、唐凤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郓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樊庆旭;唐凤娥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5民初464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樊庆旭,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郓城县。被申请人:唐凤娥,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樊庆旭与被申请人唐凤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凤娥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的肇事车辆电动四轮轿车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樊庆旭申请解除对电动四轮轿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电动四轮轿车解除查封。审判员 董先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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