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升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4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441号案件名称
赵升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升春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441号被执行人:赵升春,男,汉族,生于***,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关于赵升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赵升春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18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升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902执14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审 判 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俊杰书 记 员 郭 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491执1085号之一 下一篇 樊庆旭、唐凤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725民初4643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