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交通运输局、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恢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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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211号案件名称
临澧县交通运输局、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临澧县交通运输局;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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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西街268号。法定代表人杨少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溪口镇宝鼎路119号。法定代表人胡玉群,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路政超限罚字[2019]第C10011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按本院(2020)湘0724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扣划的7,300元(6,905元执行款以及395元执行费)外,本院对被执行人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现仍有26,095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华蓥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鄢澧舫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俊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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