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肖华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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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811号案件名称
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肖华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肖华清;杨碧云;肖艺;邢环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811号原告: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9层1号。法定代表人:高家源,系董事长。被告:肖**清,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杨碧云,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肖艺,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邢环,女,1996年4月23日出生,景颇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原告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清、杨碧云、肖艺、邢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庆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谭艺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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